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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云浮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现发布一批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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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主要是做商业贸易投资。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三名股东借款上千万元。后因股权结构问题,加上股东内部发生矛盾,导致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决议无法通过股东表决。另,因股东矛盾负面影响外溢,公司开发的“某装饰建材城”的部分承租商户以租金收取主体不确定为由拖欠租金,极度影响该公司的营业收入。该公司部分股东尝试通过引入合作方或对外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自救,均未能达到预期。以上因素叠加最后导致该公司大量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向云浮中院申请该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过程中,承办法官立足实际、深入研判,考虑案涉投资有限公司还有较为优质的固定资产,如果进行重整拯救,该企业存在比较大新生机会;破产清算虽能简单迅速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但也消灭了企业主体资格、拆散了企业资源、削减了整体运营价值。经综合考量,承办法官通过与各组别债权人反复沟通。经过商讨,债权金额占比较大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债权人均支持该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通过引入资金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2023年12月8日,云浮中院裁定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为盘活优质资产,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云浮中院立足实际、深入研判,挖掘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优质固定资产,作为招募投资人的重要基础,使该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和经营价值成功变现为重整资金,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通过运用预重整制度,债务人与债权金额占比较大债权人提前沟通,使各方充分掌握彼此信息,提升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满足了探索多元化方式拯救危困企业的现实需求。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54天即结案,不仅用时短、时效快,也为后续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达到了“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某硫酸公司系具有40余年生产经营经验的全民所有制改制大型工业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系该硫酸公司子公司,也是省内唯一一家具有过硫酸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企业。近年因历史债务爆发、资金链断裂,企业停工停产,数百名职工工资停发,社保停缴半年。经债权人申请,云浮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两企业重整案,并指定同一机构担任管理人。
云浮中院联合政府专班紧急筹措资金支付欠薪、补缴社保,通过履约保函和供应链融资的方式维持企业在重整期间正常生产,保障职工就业。同时在确保关联企业独立性认定下,依据资产板块分别招募产业投资人及土地投资人,最终重整计划获债权人90%高票通过,2024年8月12日,云浮中院分别裁定批准两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成功招募到投资人。投资人通过获取企业全部股权,成功推动企业债务化解,不仅为企业注入新生动力、实现盘活,更让企业重新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发展潜力。
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是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路径。云浮中院依靠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和创新融资渠道,解决了信访维稳、生产许可证续期和生产连续性等难题。同时以分板块招募、债权分级清偿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并以高票通过率完成市场化重整,挽救了全省唯一具有过硫酸钠牌照的企业,保障产业链完整、地方税源和就业,清偿了285名职工的社保和工资。重整后产业投资人还积极推动设备转型升级和扩大产能,该案的圆满解决充足表现了破产审判在挽救市场危困主体、助力地方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属于经营MLCC技术开发的高科技公司,有着相同的客户群体。原告陈某某是一名具有知名度的民营企业家,曾作为发起人股东先后设立上述两公司。2020年8月19日,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户发送《致客户书》,声称“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侵犯我司权益,贵司若采购该公司的产品将面临重律风险……”;2023年4月21日,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名登记股东发送《投诉函》,内容除了提出两原告侵权之外,还提及“毫无一名企业家应有的基本诚信素养,更无一家公司合规和诚信经营的基本操守”等等明显带有贬损的评价用语,并要求股东撤回对被投诉人的资金支持。两原告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两原告名誉的行为,消除影响,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函件;并赔偿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
在本案之外,原被告之间发生多起诉讼案件,其中已生效的是一件专利权案件,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恶意侵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出具书面道歉信的形式向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书面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粤5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只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企业家及企业的名誉是非公有制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中,被告采取书面向原告公司的股东、客户发函的方式指责原告,侵犯同行业原告公司及其创始人的名誉,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及企业家个人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任由其发展,非常有可能造成商业利益损失。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企业家的精神损失,既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确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之规定。
2022年12月,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广东某化工涂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承建年产6万吨合成树脂等项目的厂房建设。因工程款支付争议、地质条件与勘测报告不符等问题,双方矛盾激化,对工程量和预期损失争议巨大。双方的纠纷导致项目全面停滞,价值4500万元的工程沦为“烂尾”。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因建设停工每天的经济损失越滚越大,双方对立情绪加剧。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向广东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索赔工程款及其损失共计近6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工程价款结算、质量责任划分、专业工程鉴定等争议,按照正常诉讼程序推进不仅周期长,而且费用高昂,可能对双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合议庭为尽快解决这次纠纷,确立“调解优先”的思路。法官多次到现场勘察,致电联系双方进行调解30余次,反复听取双方诉求,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企业长远发展和合作共赢的方面出发,寻求利益平衡点。
随着调解的不断深入,双方仍因约35万的调解金额差距再度发生分歧,案件陷入僵局。合议庭再次梳理争议焦点,分析并计算如无法达成调解需要额外支出的金额远高于双方争议的35万元。后联合工业园区管委会多次介入调解,向双方释明利弊,为双方“量身定做”了一份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双方同意解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广东某化工涂料公司分期将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赔偿的款项合计310万元分期返还给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消除广东某建设工程公司顾虑,法院提出引入担保机制,由广东某化工涂料公司做担保物作为分期付款的担保。最终双方于2024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减少了高昂鉴定费、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损失。广东某化工涂料公司按调解协议在2025年3月将义务履行完毕。烂尾工程成功重启,企业困局成功解决。
涉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需要从多方面、深层次分析争议纠纷。法院主动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多次到实地勘验,向双方释明利弊,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法院调解,避免了司法鉴定环节,大幅减轻企业诉累和经济成本,为企业精准纾困。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案件的调解,不仅有助于涉企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也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法院在处理涉企纠纷时,坚持调节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探索和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助力企业摆脱困境的“最优解”。